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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章 王越向宛 天都公学(第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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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无论在《商法》还是《民法》的修订中,黄逍所提出地:“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例都毫不费劲的被众人所通过,这还让黄逍颇有些吃惊。可是在杨彪等人的解释下,黄逍这才知道是自己的历史知识不够广博,而来到这个时代却又没有真正的接触汉朝法律,才会有这样的反应。因为在大汉律法中有一条关于逮捕法例的条文:“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这条法律地意思是说:禁止官吏夜间进入私宅逮捕罪犯,违反者一旦被私宅主人杀伤,则按照汉律的“毋故入人室”的条例处理。而“毋故入人室”的意思则是根据汉章帝时期的大司农郑众注引的《周礼-秋官-朝士》的说法,即:“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而且能够让黄逍称道的是,这条所谓的“毋故入人室律”甚至没有加上夜间因素这一限制。也就是说,不管白天黑夜,私闯民宅并有犯罪意图者,皆杀之无罪。因此,根据这一条汉律,黄逍提出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过是“私宅不受侵犯”地延伸。而众人根据各自的利益需要也认可了这一条法律,使得这条在二十世纪中期的中国根本就看不到的法律反而在汉末的乱世中出现了。

黄逍知道在西方也有类似的法令,甚至在18世纪中叶英国的一位首相老威廉-皮特曾经在以此演讲中发表了一个著名的私人财产保护观点。即: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虽然中国历史上也并没有真正执行这样的法令,皇帝和官吏能够肆意践踏法律。但这是因为古代中国并不存在真正的政治自由。但而“毋故入人室律”却体现出了古代地中国依然有着基本的社会自由的观念。

黄逍看到《商法》相关的条文后,曾激动地想到,若是这样法律精神能够长时间的留存于中国地百姓心中,并加以发扬光大,那该是一件多么好地事情。

在各项官府的工作都取得进展地同时,郑玄郑老头所主管的教育也同样成就不俗。虽然全民教育限于条件尚未全面开展,但定在天都城内的天都公学的校舍已经修建完成。在所有的房子都落成后。郑玄兴高采烈的将黄逍和一干同僚拉到了公学,兴奋的指着还空荡荡的校舍大声的向众人介绍着。

“中兴,各位,大家请看,我们公学的校舍已经完全建成。但就规模已经超过了当年的稷下学宫。等到日后我们将空地全部种上花草树木。在花木的映衬下,学子们徜徉其间读书学习。那该是多美好的图画呀!”老头子一生治于学,老了老了,能主持这样一座恢弘大气的学堂,他内心只有骄傲,深感这天都太对了,黄逍这个学生真知他心!

郑玄的话引起了众人的兴趣,郭嘉他们也是名士,甚至将来还是天都公学的客座教授,他们纷纷发表者各自的观点。但总的说来,大家都很满意。

黄逍看着这些错落有致的房子,他的心中也能够想象出郑玄描绘的场面。虽然这些校舍是在郑玄的监督下修成的,但无论是最初公学地提议还是天都公学校址的确定都是黄逍一手所为。黄逍完全可以想象,只要历史能够正确的记载,那么在未来中国教育界,必然会有他黄逍的大名。何况,如今看来,黄逍的存在也不会容许别人肆意篡改历史。由此看来,国人喜好留名的天性在黄逍这里依然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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