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荣耀 正文 第六章 桃园结义(第5/5 页)
刘浩然与三位义兄商量以后,请丁德兴、傅友德、常遇春各领一队,以为队正,自任营监事,暂掌军法和操练。
刘浩然首先制定了军法,在这部军法的首章,刘浩然别出心裁地提出了军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首先是军人的权利:一.军人有权享有应有的待遇和荣誉;二.立功必赏,有要求升职的权力;三.有权请假休息;四.军人的私人财产受到保护。
接着是军人的义务:一.精忠报国;二.抵御外侮;三。捍卫百姓权利。第三是军人的责任:一.自觉无条件服从命令;二。尽心尽职服役;三。真实报告军情,维护军事机密。
这些东西不但搞得那些军士一头雾水,连三位义兄在刘浩然的详细解释下也只是懂了一部分。但是刘浩然坚持把它写在军法首章,他相信,过了不久,许多人就会明白这三款的真正含义。
接下来的三令七十四禁,大家就很清楚了。三令指的是违令不遵、贻误战机、不战而退三种重罪,主官有权根据属下所犯三重罪的轻重,处以训诫、撤职、斩首。七十四禁就涵括很广,行军纪律,驻扎纪律,作战纪律等等,在其中,对于掳掠扰民规定的非常详细,而且处罚得也异常严厉,掘冢烧舍、掠取资财、损坏民产者轻者鞭刑二十,重则绞刑;强*奸妇女者绞,通奸、或带妇女入营者鞭三十,除役;虐俘、冒功、私藏战利品者者鞭刑不一,杀人冒功者绞;其它如军姿不整、损坏兵甲、打架斗殴、夜禁外出、酗酒闹事等一般过错都有按照轻重不一的相应惩处。
刘浩然在军法里把惩处分成三类,一类是训诫、撤职、除役等轻刑;二类是鞭刑,从十到四十;三是死刑,平时是绞,战时斩首。第一类和第二类往往会同罚。
刘浩然还实行连坐法,属下一人犯错,什长连罚;什长或什士官或属下三人犯错,哨长连罚,哨长或哨士官或十人犯错,队正连罚,依次类推。如有逃兵,一哨中一半禁闭,其余一半进行缉拿,都要革去月饷。有人犯错,有同什军士揭发的,全体不必连坐,如果无人揭发,就要全什连坐受罚。
对于军士平时一般过错,他都要求初犯、再犯予以训诫、扣饷等处罚,三犯之徒才予以鞭刑。而且他在军法中也规定,除战时主官有权对三重罪和其它与作战有关的罪行进行临机处置外,其余所有过错罪行都必须由军法有司进行审判裁决,然后再由军法有司执行。
这部军法从定远营建营开始公布成型,此后一直在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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