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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章 事后二(第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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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辩护律师也不是吃素的。敢来当逆贼疑犯辩护律师都不是什么愣头青,多是有经验的律师,他们从证据的合法性,供词是否有严刑拷打嫌疑等多个方面与巡察御史署争锋相对。当然了,能够担任此案公诉人的巡察御史也都是有与律师多年“斗争经验”的老鸟,早就做好了一番准备,虽然在某些方面被驳倒。但是总体上整个案件审理还是有序地进行下去了。

大明百姓通过密切跟踪报道的各种邸报倒是像看了一场大戏,能够到现场出席公开审理的普通百姓并不多,毕竟法庭只有那么大。还需要分配一些席位给资政院的资政大夫和采风“记者”所以邸报是广大百姓能够了解案件审理过程的最主要渠道。而邸报在报道这件案子审理上也不敢有丝毫的马虎,全数如实报道,顶多加一些律师的司法注释,一点“个人意见。也不敢加。这可是谋逆弑主的大案,谁敢在里面掺合?

大明百姓通过邸报了解道,原来大明律法没有什么谋逆弑主一说,按照非常严格的大明律法定义。谋逆只是一种未遂的叛逆,谋嘛。顾名思义只是在策划而已。而按照大明律法,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思想而定罪,就算是采取行动了,未遂和已遂承担的罪行也是截然不同,未遂可能只需承担很轻的惩罚,已遂则需要根据犯罪后果进行量刑。

胡从宪、张子美等谋逆弑主的逆贼是被以叛逆罪、谋杀未遂罪、谋杀罪、叛乱罪等罪名被起诉的。根据《明历四只叛逆叛乱罪行律》以及《明历十年叛逆叛乱罪行律修正案》的规定,叛逆罪分为以下几种:任何曾经宣誓效忠大明和大明皇帝陛下的人或大明合法国民,在大明的领地或大明皇帝陛下其它领地内发动反对大明和大明皇帝的战争;在大明国土或大明皇帝陛下其它领地内归附大明和大明皇帝陛下的敌人,并通过各种方式为这些敌人提供帮助和鼓励;煽动他国进攻大明国土或大明陛下的其它领地或附属殖民地;任何人图谋杀害或伤害、囚禁或扣留皇帝陛下、其子嗣或储君的,如果该人的意图已经以印刷品、文字、公开的行为或行动等方式被表示、表达或宣扬出来,并且在法庭审判时有为以上证人或通过其它合法途径予以证明或其它合法证据私川,为人犯有叛逆罪。耸然了,还有泄露大明军事、经济等情报,危及大明和皇帝陛下安全,以及充当外国间谍,为其刺探大明军事等危及大明安全的情报等行为也被列为叛逆罪之一。

而叛乱罪则是指在大明国土内发动反对大明皇帝陛下的战争或武装暴动等,与叛逆罪在范围内有稍微的不同。

而根据《大明刑律》以及几条修正案规定,谋杀罪定义是在大明的领土范围内,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事前有预谋地非法杀害无辜者,破坏了大明和平的环境。而被当事人代表控告或由法律予以规定由公诉人控告以及使被害人受伤。并于一年内死于该伤的情况。

前半部分虽然拗口,一般大明百姓多少还能理解,只是这后部分定义就有些费解了。经过邸报上引用律师的注释,大明百姓算明白了,原来被害人受伤没有死,顶多算故意伤害罪,但是因为伤势而死亡就要算是谋杀罪。不过这个因伤势而死亡必须有个时间限制,总不能捅了你一刀,你过个两三年因为其它原因才死也算在疑犯的头上,所以就定下一年的期限。但是这其中也有特例。如果有一定级别医生的证明,并经过授权大明医疗研究所调查认定受害人死因的确是由于疑犯伤害行为而直接或间接与致的,就不受一年期限所限制,就算十年八年过去了也要改判你谋杀罪,只是量刑时可能会考虑直接还是间接致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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