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章 这个朋友,本王交定了(第5/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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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第一种奏对,史弥远沿用自孝宗以来的二府合班奏事制度,确保御前会议中不会出现枢密院长官分班奏对,杜绝分权牵制的可能。
嘉定六年(1213),真德秀向宁宗谏言,早朝时,“闲遇两班,多从隔下,既进复却,或至再三……臣愿自今……仍诏宾赞之臣,虽有两班,皆令宣引,则下情可通而上听无壅矣”。当时两府合班奏事,共占一班。而“闲遇”两字表明引导两班上殿的机会不多,即使被安排了班次,也经常被隔至次日奏对,甚至三番四次的隔下。也即宁宗早朝之上,多数时候仅有两府宰执一班奏事,其奏事时间几乎占据了全部早朝时间,以至于其他臣僚没有充分的奏对机会。
面对第二种,史弥远则采用多种手段,使得文书通进尽量多地集中到宰臣,而不是皇帝。其中最有效的做法是舍奏而用申。
宋代各级官员向朝廷上言时,通常有奏和申两种文书可供选择。奏指章奏,是官员向皇帝进言陈事、道贺谢恩之类的公文,包括奏状、札子、表、疏等,均可直达皇帝。而申指申状,是官僚系统中下级向上级汇报的公文,不可直接上达皇帝,但可送达宰执。
史弥远下令群臣用申状而禁用奏状,或者直接用私书,以控制臣僚与皇帝之间的信息通道,使得各项信息汇集于宰辅,便利于个人专权。
所以自宁宗后期起,南宋各级文武官员的都会致书到丞相府,直接给史弥远,而不是给皇帝。
控制了渠道之后,史弥远在具体的裁决上,又想办法绕开皇帝,实现个人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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